(2017)冀0927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783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南皮县,现住东光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并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和生活习惯的不同经常发生矛盾,总是因家庭琐事吵架,二人争吵不断,矛盾越来越深,最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被告还有酗酒的恶习,每次喝酒之后殴打原告更甚,最严重一次被告用铁棍打击原告腿部,致使原告休养一个月之久,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这些都在公安部门有记录。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嗜赌如命,为此原告彻底失望。原告认为,现在的夫妻感情因被告有家暴、酗酒、赌博等恶习已经彻底破裂,望判如所求。李某辩称,原告所诉均不是事实,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这次主要是因为我管理我与原告的孩子发生的矛盾,原告就离家走了,我有缺点,可以改正,我有决心与原告和好,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婚后对其经常殴打,提供了手机视频两段,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双方已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是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包容,为了家庭幸福和和睦,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