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梨香与被执行人南京泰丰家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梨香,南京泰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钟梨香,女,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泰丰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88721205,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荆刘社区。法定代表人:娄伟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福��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申请执行人钟梨香与被执行人南京泰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家具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泰丰家具公司支付钟梨香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0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以上合计165513元,扣除已付76231元(含社会保险费在内)后,泰丰家具公司还应再支付8928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钟梨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泰丰家具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因泰丰家具公司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梨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泰丰家具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泰丰家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泰丰家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本案执行标的共计89282元,泰丰家具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给付10000元,剩余款项按照每个月给付20000元的标准直至全部给付完毕为止。现泰丰家具公司共给付钟梨香45000元,钟梨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泰丰家具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钟梨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泰丰家具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5民初136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