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日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吉县中医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日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吉县中医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7184号原告:浙江日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郎山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胡某。委托代理人:褚忠,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被告:安吉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法定代理人:夏某。原告浙江日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县中医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浙江日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日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