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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海林市晟鸿食品冷库与陈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林市晟鸿食品冷库,陈超,张海龙,魏铁成,庞立强,吴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晟鸿食品冷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投资人:沈立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龙,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铁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立强,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巍,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五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林市晟鸿食品冷库因与被上诉人陈超、张海龙、魏铁成、庞立强、吴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海林市晟鸿食品冷库提供的冷库不符合毛皮存放条件,已构成违约,应负主要民事责任,但没有查明冷库不符合毛皮存放条件所依据的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时应依法分配举证责任,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并依法作出判决。同时,严格审查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对于合理的诉讼费用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林市晟鸿食品冷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大龙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重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