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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董武与象山顺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武,象山顺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19号原告:董武,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顺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7986145X),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汇兴路56-4号4楼。法定代表人:吴光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武与被告象山顺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董武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象山顺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赔偿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10月12日,原告董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武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武负担。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黄雅?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