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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山县互惠砂石厂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财保1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芦山县互惠砂石厂,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飞仙关镇三友村。法定代表人:任治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玉英,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法定代表人:弓天云。解除保全申请人芦山县互惠砂石厂与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川1802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的银行存款136949.9元予以冻结。芦山县互惠砂石厂以双方对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芦山县互惠砂石厂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存款136949.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雄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