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俊丽、李正超、李正月、李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俊丽,李正超,李正月,李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刘俊丽,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李正超,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李正月,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秋良,男,汉族,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俊丽、李正超、李正月、李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豫0404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04执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