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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孔祥云与苏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云,苏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祥云,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苏委,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孔祥云与被执行人苏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祥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委是教师,除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其工资予以冻结,但本案标的较大,短期内无法结案,只有逐年扣划支付。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云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云0625执1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孔祥云发现被执行人苏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增祥审 判 员  贾云友人民陪审员  陈 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