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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791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烨。被执行人:章建国,男,1970年2月26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建国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7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