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国洪、杨保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洪,杨保爱,李伟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国洪,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保爱,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伟冯,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冀0984执115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保爱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保爱、李伟冯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