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振伟与于红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伟,于红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26号原告:杨振伟,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于红伟,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杨振伟与于红伟侵权纠纷一案中,杨振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振伟负担。审判员 韩绍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丽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