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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振伟与于红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伟,于红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26号原告:杨振伟,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于红伟,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杨振伟与于红伟侵权纠纷一案中,杨振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振伟负担。审判员  韩绍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丽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