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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沿河村经济合作社与李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沿河村经济合作社,李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5268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沿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麋鹿路西侧草庙镇人民政府河东。法定代表人:唐殿宏,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虎,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沿河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沿河村经济合作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翔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