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2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2849程乾与李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乾,李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2849号之一原告:程乾,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李大明,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程乾诉被告李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程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程乾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以安人民陪审员 毛立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