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费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江苏费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满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92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6822900F,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景园人民南路1-2号。负责人:沈亚红,行长。被告:江苏费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站前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荣。被告:江苏金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环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徐灿钟。被告:张满荣,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别墅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告江苏费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满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9973元,减半收取计249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阳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