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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等与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228号原告: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住所地平潭县城关上埔庄***号。法定代表人:高诚华。原告: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住所地平潭县平原果林场。法定代表人:高诚华。上列两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平原乡果林场。法定代表人:薛由钦。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与被告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以当事人之间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负担。审判长  陈爱心审判员  郭 淋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奇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