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7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7960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军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军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960号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28736619T,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18号5幢302室。负责人:吴剑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竹,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军旗,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户籍地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军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文峰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