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王俊、鲁香花等与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察右前旗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鲁香花,王海兵,王润平,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察右前旗国土资源局,察右前旗规划局,察右前旗黄旗海镇人民政府,察右前旗拆迁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9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俊,男,住察右前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鲁香花,女,住察右前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海兵,男,住平察右前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润平,女,女,住察右前旗。被上诉人察右前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刘明飞,旗长。被上诉人察右前旗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向阳街。法定代表人张启,局长。被上诉人察右前旗规划局,所在地:察右前旗平地泉镇豪生大酒店向北300米。法定代表人陈全明,局长。被上诉人察右前旗黄旗海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察右前旗黄旗海镇。法定代表人马贵亭,镇长。被上诉人察右前旗拆迁办。上诉人王俊、鲁香花、王海兵、王润平因诉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察右前旗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察右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902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2016年上半年,被上诉人联合主持张呼高铁乌兰察布站区房屋征收工作,并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工作展开后,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17日下发违建B37限期拆除通知,被上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上诉人的合法房屋实施拆除,而是强行推倒,对补偿问题始终也未予解决。原审法院对于事实部分并未查清就裁定不予立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B37号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催告书》的作出机关是察右前旗规划局、察右前旗国土资源局、察右前旗黄旗海镇人民政府,上诉人将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另本案中,上诉人将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任克英审 判 员 赵晓潇代理审判员 常亚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日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