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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4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镇政府对过。负责人:陈爱民,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凌云,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兆胜审 判 员  王华栋人民陪审员  王建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邢保贞书 记 员  刘福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