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晓燕与张怀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晓燕,张怀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383号申请人郝晓燕,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怀科,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郝晓燕申请执行张怀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土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惠农卡,除惠农卡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财产,有车辆两辆但申请人不申请执行,有房产一套申请人不申请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9100元存款已支付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