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庄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庄佳伟,吴平霞,庄平和,庄佳明,庄昭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876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张培洪,主任。被执行人:庄佳伟,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吴平霞,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平和,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佳明,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昭瑜,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与庄佳伟、吴平霞、庄平和、庄佳明、庄昭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