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左拥军与刘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拥军,刘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536号原告:左拥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被告:刘合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原告左拥军与被告刘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宏彪人民陪审员 闵新春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