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左拥军与刘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拥军,刘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536号原告:左拥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被告:刘合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原告左拥军与被告刘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宏彪人民陪审员  闵新春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