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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程永德与吴爱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德,吴爱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288号原告:程永德,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吴爱平,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德诉被告吴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永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永德承担。审判长白晓娟人民陪审员于长生人民陪审员王海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