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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俞洁与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洁,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978号原告:俞洁,女,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415号。法定代表人:詹明雄。原告俞洁与被告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俞洁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俞洁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