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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明、杨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杨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景华,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杨明与杨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景华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