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温建生、许丽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温建生,许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84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营业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73号江会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负责人:黄海清。被申请人:温建生,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台山市,户籍地址台山市。被申请人:许丽梅,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温建生、许丽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建生、许丽梅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122973.9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诉讼保函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40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粤0705民初440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建生、许丽梅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122973.9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