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珍宝与潘巨泼、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宝,潘巨泼,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1413号原告:陈珍宝,男,1984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潘巨泼,男,1976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XX,男,198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陈珍宝与被告XX及潘巨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陈珍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6.00元,减半收取463.00元,由原告陈珍宝负担。审判员 李 沙 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书碧(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