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马雪芳、海阳市圣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马雪芳,海阳市圣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656号原告:绍兴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永信村湖庵41号。法定代表人:蔡一飞,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惜丹,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雪芳,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圣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秀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芳、海阳市圣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