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邵剑波、高秋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剑波,高秋琴,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国美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537号申请人:邵剑波,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高秋琴,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剑波、高秋琴共同的):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110747914。被申请人: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恒丰时代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陈永宁,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国美店。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恒丰时代广场三楼A区。负责人:牛振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邵剑波、高秋琴与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国美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邵剑波、高秋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国美店处的店铺租金60000元或冻结其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邵剑波、高秋琴以自己的一套房产(有房产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邵剑波、高秋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国美店处的店铺租金60000元或冻结其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