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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灵丘县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灵丘县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400号原告李新民,男,生于1965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丘县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诉被告灵丘县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新民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思源人民陪审员  何小君人民陪审员  苏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