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栋诉被告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栋,张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3785号原告孙栋,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翔,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孙栋诉被告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吴林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栋诉称,原、被告属合作关系,2017年6、7月份开始原告一直给被告供货,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翔辩称,被告曾在2017年7月22日,也就是原告给被告最后一次送货前给了原告8000元现金。因关系都比较要好,也未让原告给自己书写收条,当时在自己的烧烤店里,有自己的合伙人和服务员在场为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6、7月份开始,原告给被告的烧烤店供饮料酒水,每送一次货,由被告张翔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2017年7月22日后,原告在未给被告烧烤店供货,但原、被告之间的货款一直未结算。原告共提供销货清单12张,其中重复票据一张计1327元,被告对2017年6月11日案外人王闯签名的销售清单2409元的红票被告不予认可,认为结账都是由自己签名的白票结账,对原告提供的10张销货清单共计11806元予以认可。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谈话笔录、供货单(10张)、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孙栋与被告张翔之间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张翔至今未向原告清偿货款11806元,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责任,被告辩称已归还8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孙栋货款118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栋承担27.5元,由被告张翔承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