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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国策与王广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策,王广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策,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兰西县人,住兰西县吉庆巷**号。被执行人王广信,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兰西县人,住兰西县。申请执行人赵国策与被执行人王广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黑1222民初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策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广信无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权属登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广信的工资被另案冻结执结后,再给付申请人赵国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国策与被执行人王广信民间借贷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广信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赵国策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赵国策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广信有财产线索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