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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希虎、安传秀等与安传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希虎,安传秀,安传贵,安传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2573号原告:安希虎,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友,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传华,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安传秀,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安传贵,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安希虎与被告安传华、安传秀、安传贵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希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友、被告安传秀、安传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希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自2017年3月起);并且分担照顾原告生活的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妻子吴桂芳生育一个儿子安传华和二个女儿安某1、安某2。现三子女均已成家。2010年6月原告妻子因病去世。现原告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人照顾。自老伴去世后,一直都是二个女儿轮流照顾原告的生活,生病住院也是二个女儿轮流陪护并且补贴医疗费用。赡养老人是所有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安传华对原告不管不问,既不看望又不给赡养费。最令人气愤的是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安传华作为长子不支付医疗费,而且还断绝与原告的联系。被告安传华不赡养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安某1辩称:1、赡养父母是答辩人的义务,作为原告的子女理应赡养父母。我们作为女儿愿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2、被告安传华作为长子,要多抽点时间照顾老人;经济上要多出一些。被告安某2辩称:1、赡养父母是答辩人的义务,作为原告的子女理应赡养父母。我们作为女儿愿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2、被告安传华作为长子,要多抽点时间照顾老人;经济上要多出一些。被告安传华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安希虎与妻子吴桂芳(已于××××年××月××日病故)生育一个儿子安传华和二个女儿安某1、安某2。三子女均已成家。吴桂芳病故后,原告开始单独生活,自2015年始,由被告安某1、安某2轮流抚养。2016年3月,被告安某1、安某2将原告送至养老院生活,每月支付1900元生活护理费用。现安希虎每月享有养老金1800元。被告安传华于2016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联系过。另查明,原告因患结肠癌伴消化道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梗死等病,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57174.53元,医保统筹42451.60元,个人账户支付1228.09元、个人支付金额13494.53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是被告安某1、安某2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安某1、安某2对其进行护理照顾。因被告安传华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末对原告照顾,现原告以其无力承担日常生活及相应医疗费用为由要求三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00元。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医疗护理等方面照顾老人。本案中原告患有结肠癌伴消化道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梗死等病,常年需药物维持,且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故原告有要求其子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原告尚有养老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安传华每月各支付原告的赡养费300元;安某1、安某2每月各支付原告的赡养费200元,自2017年3月起。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传华每月支付原告安希虎赡养费300元;被告安某1、安某2每月各支付原告安希虎赡养费200元,均自2017年3月起,每月五号前支付;二、驳回原告安希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80元,由被告安某1、安某2各负担25元,被告安传华负担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辉胜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