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莉莉与王宇军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莉,王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莉莉,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王宇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刘莉莉与王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莉莉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宇军给付设计费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30日分别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宇军名下存款xx元、xx元、xx元、xx元、xx元,共计xx元,余款xx元(含案件受理费xx元)被执行人王宇军于2017年10月9日交付,并交纳申请执行费xx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