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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保华与杜凤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保华,杜凤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737号原告:林保华,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杜凤顺,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林保华与被告杜凤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林保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