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保华与杜凤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保华,杜凤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737号原告:林保华,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杜凤顺,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林保华与被告杜凤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林保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