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韦荣林与谢金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荣林,谢金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610号原告:韦荣林,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谢金秦,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韦荣林诉被告谢金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韦荣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荣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荣林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韦荣林负担。审 判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小玲书 记 员  谭海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