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73号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