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张克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张克难,朱宏伟,冯启全,王彦荣,张涛,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90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花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秀江,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克难,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宏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冯启全,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彦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英,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克难、朱宏伟、冯启全、王彦荣、张涛、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克难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