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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行审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洪氏炸鸡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审256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洪氏炸鸡店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局于2017年9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荣建环处字[2017]第102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终结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