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鲁宪红与潘岩、陈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宪红,潘岩,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鲁宪红,女,1970年11月3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潘岩,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陈彬,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延吉车务段图们站客运员,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鲁宪红申请执行潘岩、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宪红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彬工资账户,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潘岩、陈彬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