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宏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韩运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长江道众望大厦-1-1305。负责人刘瀚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宏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景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