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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718号原告:李建华,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吴娜莎(原告之妻),女,198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18514186。法定代表人:尚中卫,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红秋,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建华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属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计441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