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9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山东华珠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高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珠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志,周卫国,李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9667号申请人:山东华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第七工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9473253A。法定代表人:韩耀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盛高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70826200006798。法定代表人:陈勇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82334370E。法定代表人:陈勇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勇志,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周卫国,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李俊峰,男,汉族,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盛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志、周卫国、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志、周卫国、李俊峰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山东华珠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雅典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志、周卫国、李俊峰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申请人应持该民事裁定书,到立案大厅办理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立案手续。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