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与裴世勇、葛志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裴世勇,葛志勇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4855号原告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冷战魁。被告裴世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被告葛志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裴世勇、葛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8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719元,由原告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