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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与裴世勇、葛志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裴世勇,葛志勇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4855号原告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冷战魁。被告裴世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被告葛志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裴世勇、葛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8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719元,由原告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