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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连皓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毕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450号原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滨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刚,该公司经理。被告:毕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连皓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刘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