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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黎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黎美华,洪梅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328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8号。负责人:许小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男,系该行营业部风险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黎美华,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申请人:洪梅英,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黎美华之妻。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以下简称抚州农行)与黎美华、洪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抚州农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黎美华、洪梅英银行存款164387.04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抚州农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黎美华、洪梅英银行存款164387.04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