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麻某、麻某1、麻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麻某1,麻某2,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麻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执行人:麻某1,男,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麻某2,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案由:附带民事赔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某、麻某1、麻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6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