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王君明、钟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王君明,钟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818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泉安中路1558号晋江宝龙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19126651。负责人:许杏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静怡,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明,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钟小英,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王君明、钟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雅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