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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瑞君等与邵贵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君,刘亮,邵贵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272号原告:王瑞君,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亮,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晓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贵昌,男,汉族,1946年9月3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尚晓雪,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君、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原告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朱 晶人民陪审员  来瑞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