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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傅应金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凯,傅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凯,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被告人傅应(绰号:燕子),女,1998年5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30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凯从他人处购买约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进行分包贩卖。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金凯认为没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不好销售,遂联系被告人傅应,让傅应联系“麻古”。被告人傅应明知金凯为贩卖毒品,仍帮金凯联系余水,居中联系买卖双方,谈好金凯用1小包“冰毒”在余水处换取1颗“麻古”,并由金凯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余水、郭某2小包“冰毒”,联系好双方后,傅应便通知双方在其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房间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民警在金凯处查获1包疑似“冰毒”和现金200元,在金凯居住的旅社房间查获12包疑似“冰毒”,在郭某处查获2包疑似“冰毒”。经称重,扣押的疑似“冰毒”共计3.41克,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所有疑似“冰毒”的物品送检,经鉴定,送检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指控被告人傅应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同月27日被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傅应到案后,为逃避处罚,冒用王丹凤的身份信息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罪行。公诉机关还提出,被告人金凯、傅应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金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傅应系从犯,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傅应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的刑罚。被告人金凯、傅应对此均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金凯、傅应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傅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