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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玫诉贾庆国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玫,贾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337号原告:张玫,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被告:贾庆国,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张玫与被告贾庆国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元和利息124.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上旬,被告以办驾驶证为由取走4300元,后来又借500元。最后被告所答应的事情未办,双方约定返还4800元,并出具借条为证。但从2016年初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钱款,但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不接电话,甚至躲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张玫与被告贾庆国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绪审 判 员  施全军人民陪审员  刘庆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作 搜索“”